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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31, 2009

嗨~~无聊

好久都没有来写博客咯~~都不懂要写什么。。。

书读不成,工找不到,都不懂要做什么??

这几个星期,我都很有空,闷都闷死啦!!要做什么好呀!!谁叫我不用功全考上。。。还能怨谁呢???

要白白的浪费我一年的时间,等考试,等毕业。。。

为什么有些人就能停学不读,然后想读的时候就可以接下去呢??而我们这些想读书的人却没得读,为什么???就单单因为成绩不好吗??那那些停了一年的人也应该从新来过啊~!!酱我们才会服啊~~

现在呢??我只好出去找找工,看看外面的商业世界到底是怎样的啦!!!当吸取经验好了。。。

Thursday, May 7, 2009

好累哦~~好想放下,可是做不到

上一篇我写的帖子说到承诺。。。

在2007年8月我认识了他,他很帅很好看。对我有很关心,终于我跟他成了男女朋友。在一起的时候他给我了一个承诺说什么他会照顾我,爱护我,保护我。有啊他真的做到了可是只是一年而已。2008年8月他已经变了,完完全全变了,一切的承诺就在那时没有了。

他心情不好就睡觉,跟朋友出去喝酒,打坐球,一去就去到三更半夜才回来。去哪里可以跟我交代一声的吗?为什么?他一点都不会交代呢??有时候他在外面,我打电话给他,他不接。说什么电话关声听不到。没关系这只是小事我也没有什么理会他。我一直忍忍忍直到现在。

我最近发现他一直出去喝酒,认识了一个女生。有一天还瞒着我偷偷的跟她出去。我每次都用不同的谎言来骗我自己,说他不会酱对我的。可是有一天我偷偷看了他的信息,那个女生写给她的信息都显示出她对他有意思。他跟我说他跟她只是普通朋友,况且她已经有男朋友了。

我们也因为这件事吵架而闹分手。我真的很伤心很伤心,我根本都放不下这段感情。两年的感情,我用心去对他结果分手的原因不是因为我的问题而是他自己、我不甘心,真的很不甘心。我这么用心去对他,可是我什么都没有了。

可能是我想太多吧~~因为那个女生他才跟我分手。可是他整天说没有没有,就昨天我跟他出去时我偏偏要去她做工的地方他都不给,算!!我说过我一定会去那个地方看看的。

我一定会去看的~~我要把我失去的一切拿回的。

我酱爱他,换来的只是他的人而不是他的心。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我对他酱好他会酱对我。为什么?我已经为他流了很多泪,很多泪。我真的很累很辛苦。要放下却又放不下,我该怎么做啊??

什么是承诺??

承诺~~
【解释】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的。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


[编辑本段]法律术语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 往往都只是说出来应付双方,有几个是真正把承诺放在心上,用心去做呢??可能有吧~~